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最近发出《关于在全国性航空模型比赛中 使用模型飞机标号的通知》现全文登载如下:

关于在全国性航空模型比赛中使用模型飞机标号的通知

体航管字[2000]312号       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体委(体育局)办公室,各行业体协:

为便于识别、审核、回收竞赛模型飞机,与国际比赛接轨,参照国际航空模型运动规则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,制定了《关于航空模型标号的规定(试行)》。本规定为航空模型竞赛规则的总则附件,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。省级(含)以下比赛是否执行,由各地自行决定。

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章      
二○○○年九月十五日        

主题词:航管中心 空模 规则 通知
抄送:各有关单位

关于航空模型标号的规定(试行)

一、凡参加国际航空模型比赛、全国综合运动会航空模型比赛、全国航空模型锦标赛、青少年锦标赛、选拔赛、创纪录赛、全国分区赛的模型飞机,均须按本规定由运动员在所有参赛的模型上作标号(像真模型飞机及国际级室内模型飞机除外)。任何未作标号的模型飞机(不含像真模型飞机及国际级室内模型飞机)或模型标号与自己会员证号码不一致的模型,不得用于参加比赛。

二、标号内容及规格:

1、标号由国际体育比赛通用的英文“中国”国名代码“CHN ”和运动员本人的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会员证号码组成(一般为6位阿拉伯数字)。英文字母用大写,会员号码用阿拉伯数字;字母与数字之间空一格(或用短横线);机翼标号字母和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25毫米。一律用印刷体,颜色不限,但必须明显、清晰。标号为运动员参加竞赛模型飞机的永久性标志,须耐磨、防潮湿。

例:CHN 110098 或 CHN-110098

2、标号的数量和部位:机翼和机身须分别作标号,机翼作一个标号,限位于上表面。机身作两个标号,限位于机身两侧(含固定的垂直尾翼),机身标号的文字不得倒置。

三、竞赛中,如外场维修模型影响了模型标号,应予以恢复或重新作一标号。如确因时间所限,无法完全恢复,参赛者应及时向竞赛技术审核裁判长说明情况,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参加比赛。

四、本规定的解释、修改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。

国家体育总局        
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  
二○○○年九月十五日